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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正道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连***第00028号
申请人连云港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连云港正道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连云港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正道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连云港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于2014年12月16日申请了财产保全。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6日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递交本院,并委托本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连云港正道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40万元。担保人江苏中土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正道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40万元;
二、对担保人江苏中土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30号明珠皇冠花园14号楼2单元101室房产予以查封。
以上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将被查封的标的物转让、变卖或者设置抵押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场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连***第00028-1号
申请人连云港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连云港正道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连仲保字第000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申请人已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撤回仲裁请求,并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市华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正道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4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江苏中土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30号明珠皇冠花园14号楼2单元101室(丘号:02321053-15)房产的查封。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