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兴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恒坤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703执恢5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100号。
被执行人:安阳市恒坤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29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01194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江苏兴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恒坤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01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裁定于2017年11月28日冻结主债务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安阳水冶广场支行银行账户,已经告知申请方每满一年提前一个月申请法院续冻。同年11月29日本案申请执行人与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安阳市恒坤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安阳市恒坤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协议订立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支付给申请方执行款项人民币15万元后,申请方即免除其连带责任,上述款项15万元(申请方从中交纳执行费4177元)已经如期支付给申请方,现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方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0119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中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安阳市恒坤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方工程款285153.1元承担连带责任的执行内容执行实体终结。
二、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01194号民事判决书针对被执行人***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