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23民初5692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郭墅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告:江苏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北蒋街道办事处盐金路6号。
法定代表人:高龙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阜宁县郭墅镇人民政府、江苏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计9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顾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