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298号
原告:***(曾用名王平),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现在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友霞,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林,系***儿子,男,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被告:江苏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22号兴业金色家园14号楼339室(A01北)。
法定代表人:孟宪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刘朋村。
诉讼代表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仁和中衡会计事务所。
负责人:杨荣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蔚,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海华,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江苏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姚德祥
人民陪审员 徐达雪
人民陪审员 甄慧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周菁菁
书 记 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