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3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审被告:江苏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孟宪领,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经一审法院催缴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且上诉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培培
审 判 员 王学明
审 判 员 吴雪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汤馥宇
书 记 员 武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