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1)苏0903执17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江苏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孟宪领纳入限高、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江苏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江苏业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7251248XY)及其法定代表人孟宪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