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

镇江幸福公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永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02民初2286号
申请人:江苏永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668360460X,住所地句容市后白工业园区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小康,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幸福公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3310984016,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解放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左培君。
江苏永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与镇江幸福公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永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镇江幸福公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永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幸福公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丁晓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史方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