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1181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永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广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小康,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世纪花苑**楼东侧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洪、朱文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永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苏1191民初1181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双方已达成调解且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中国民生银行镇江大港支行银行账户(账号:69×××34)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镇江大港支行银行账户(账号:69×××34)存款27.5万元财产的冻结。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