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

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永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1181号
申请人:江苏永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工业园区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小康,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世纪花苑1号楼东侧办公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
申请人江苏永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史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