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民初22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永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668360460X,住所地句容市后白工业园区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小康,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幸福公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3310984016,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解放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左培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仕,该公司员工。
江苏永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与镇江幸福公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苏1102民初228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幸福公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20年12月2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永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永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的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镇江幸福公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丁晓鸣
人民陪审员 伍云蓉
人民陪审员 王爱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方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