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1民终2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西路(开发建设总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雪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沛荣,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永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工业园区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春源,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句容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永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3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金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案涉60户铝合金窗户重做费用369600元由永固公司承担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由永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永固公司施工安装的铝合金窗户打开不到位问题非常严重,绝非承重梁下沉能够导致,否则案涉房屋将是危房。双方均未提出任何显示房屋有下沉迹象的证据。因此案涉房屋铝合金窗户打不开导致的重做费用应由永固公司承担。
永固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未提及房屋承重梁下沉问题,一审只提及土建工程施工的承重梁位置过低挡住窗户开启到位。永固公司施工的门窗安装工程不仅经过了工程分项验收,也经过了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结论均为合格。金润公司已将涉案房屋全部销售,而部分房屋窗户不能开到位是由于土建工程承重梁未能严格按图施工,造成承重梁下沿过低,导致其与窗户的上沿相冲突,但这一冲突与永固公司无关,永固公司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永固公司施工的房屋只有部分窗户不能打开,进一步说明了是因土建施工不规范造成的。金润公司曾与永固公司多次协商如何处理该问题,这也间接说明窗户不能开到位并非永固公司责任。
永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金润公司向永固公司支付工程款604744元及逾期利息237519.27元(计算至2020年11月17日);2.金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永固公司系从事经营建筑幕墙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塑钢门窗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普通货物仓储、轻质建筑材料加工的企业。2017年3月4日,永固公司(为承包人)与金润公司(为发包人)签订《句容礼宾府二期22﹟、23﹟楼铝合金门窗供货及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金润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句容市香江丽景小区礼宾府二期22﹟、23﹟楼的铝合金门窗供货及安装工程发包给永固公司;合同暂定总价为3310528.05元,计价原则采用固定综合单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外,综合单价结算不调整,合同工程量暂定,结算按实计量;承包方式为包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承包人完成22﹟、23﹟楼所有门窗安装工作后,发包人接承包人付款资料及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乙方合同价的30%。承包人完成22﹟、23﹟楼所有玻璃安装工作后,发包人接承包人付款资料及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乙方合同价的60%。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后,发包人于15个工作日内付至已完工程产值的80%。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承包人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后,发包人于1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至计算总价100%的发票。保修金为结算金额的5%,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结清余款;合同9.4条约定,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1套;第10.9条约定:承包人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破坏发包人建筑结构及其它设施,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合同13.1条约定:本工程保修期两年(涉及防水、渗漏的为五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之日起算。合同还对质量与检验、双方的权利与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该份合同订立后,永固公司按约履行了22﹟、23﹟楼铝合金门窗安装施工义务。2018年3月21日,永固公司向金润公司提交了22﹟、23﹟楼铝合金门窗工程结算书等资料办理结算,结算资料由金润公司工程部人员巫俊签收。后经双方核算,双方口头确定22﹟、23﹟楼铝合金门窗工程款总额为3239566.44元。永固公司在施工期间及完工以后,于2017年4月28日、9月19日、10月20日、2018年12月26日分别开具给金润公司五份工程款增值税发票,五份发票金额分别为1000000元、993158.42元、662105.60元、458345.19元、162798.3元,发票总金额计3276407.51元。金润公司于2017年6月7日、2017年11月3日、2018年1月23日,三次向永固公司分别支付了工程款993158.42元、993158.42元、648505.60元,合计支付工程款2634822.44元,尚欠604744元未予支付。后永固公司索要剩余工程款无果,曾于2020年4月10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金润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04744元,该案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受理案号为(2020)苏1183民初1948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永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春源律师与金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花律师以及案外人罗建强,三方于2020年6月5日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确定金润公司尚欠永固公司门窗工程款604744元,并约定了金润公司以房抵偿工程款条款。三方签署和解协议以后,永固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后因金润公司未能履行该份和解协议,永固公司遂再次向一审法院起诉。
另查明:1.香江丽景礼宾府二期22﹟、23﹟楼工程,金润公司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在句容市行政审批局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22﹟、23﹟楼商品房金润公司已经对外全部销售完毕。2.永固公司承包香江丽景礼宾府二期22﹟、23﹟楼铝合金窗户工程,系按照金润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制作安装施工,因由于部分楼户土建工程施工的沉重梁位置过低,永固公司施工安装的窗户被沉重梁挡住,不能完全打开,导致有部分楼户的窗户不能完全开启到位。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案涉铝合金门窗工程发包施工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金润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香江丽景礼宾府二期22﹟、23﹟楼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发包给永固公司安装施工,永固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永固公司完成施工安装义务后,依据金润公司认可的未付款金额和已付的工程款金额计算,能够确认双方对22﹟、23﹟楼铝合金门窗工程款结算金额为3239566.44元。工程款总额扣除金润公司已付的款项后,金润公司尚欠付永固公司工程款604744元。金润公司辩称永固公司施工安装的铝合金窗户,有60户楼户的窗户不能完全开启到位,需要重做更换,工程款要扣减重做更换的费用369600元。对此辩解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永固公司系按照金润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制作安装施工窗户,系按图施工,从金润公司提供的窗户照片及视频资料来看,有部分楼户的窗户不能完全打开到位,其原因是因为土建工程施工的沉重梁位置过低,挡住窗户开启到位所致,而非永固公司施工安装的质量问题。而且,香江丽景礼宾府二期22﹟、23﹟楼工程已经由金润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应认定金润公司对门窗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故对金润公司该辩解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金润公司另辩称永固公司施工的窗户存在渗漏水问题,约需花费修理费100000元,修理费需要在未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对此辩解一审法院认为,永固公司、金润公司双方在合同中对于窗户保修的权利义务已有约定,金润公司对于涉及窗户的渗漏水保修问题,可依据合同约定另行向永固公司主张权利,现金润公司要求从未付的工程款中扣除约需花费的修理费10万元,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采纳。金润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永固公司要求金润公司支付工程款604744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永固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双方间合同第3.4及3.5条约定“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承包人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后,发包人于1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至计算总价100%的发票。保修金为结算金额的5%,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结清余款”,依据上述条款约定的保修金比例和双方结算认可的工程款总额计算,涉案工程的保修金数额应为161978.3元(3239566.44元×5%=161978.3元)。根据合同约定,金润公司应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保修期后退还永固公司保修金,而金润公司已于2017年11月20日对案涉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应认定金润公司对门窗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因此,退还保修金的时间应于2019年11月21日届期,金润公司未能按约退还保修金,应从2019年1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保修金部分的逾期利息,计算至2020年11月17日为6270.81元;其余未付的工程款442765.7元,按照合同约定金润公司在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承包人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后,发包人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且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至计算总价100%的发票,由于永固公司最后足额向金润公司开具全部工程款发票的时间是在2018年12月26日,因此付款时间应在开具足额工程款发票的十个工作日内,即在2019年1月14日前支付,金润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应从2019年1月15日起至同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35%)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计算至2020年11月17日为33101.04元。逾期利息合计39371.85元。综上,永固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一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句容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永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工程款60474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9371.85元。二、驳回江苏永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永固公司提供一份22#23﹟窗户补充改造协议书,证明窗户不能开到位的原因并非永固公司造成。金润公司质证认为,该协议并未载明案涉窗户不能打开应由谁承担责任,不能免除永固公司应承担的质量问题责任,永固公司对窗户不能打开进行改造是原施工协议所约定的责任。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金润公司要求永固公司承担涉案窗户重装费369600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永固公司是按照金润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22﹟、23﹟楼铝合金门窗供货和安装,属于按图施工。其次,涉案铝合金门窗工程通过了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建筑规范以及质量验收规范,也符合设计要求,而且也通过了工程竣工验收,综合验收为合格。再次,涉案工程中部分窗户不能完全打开到位系由于土建工程施工的承重梁位置过低,挡住窗户开启到位造成的,并非永固公司铝合金门窗供货及安装存在问题。最后,承重梁位置过低与承重梁下沉不同,承重梁位置过低不当然意味着承重梁下沉。综上,金润公司要求永固公司支付涉案窗户重装费3696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金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44元,由上诉人句容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 玲
审 判 员 谢 铭
审 判 员 张玉宽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宁
书 记 员 周旻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