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3民初2017号
申请人:江苏永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广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小康,江苏金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睿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容宁创业园杜家村片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句容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江苏永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睿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永固装饰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睿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睿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账号:3211040021010000077852)、**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杜 娟
书 记 员 张映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