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创美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元创美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03民初2984号之一
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694116111H。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元创美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919811230。
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元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创美新公司),申请人富邦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元创美新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富邦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富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元创美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滁州富邦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彦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