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创美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元创美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03民初298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襄河镇花园村周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69411611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元创美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锦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9198112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办主任。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元创美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皖1103民初29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元创美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人江苏元创美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苏元创美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