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豪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中豪建设有限公司、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执3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华侨路街道干河沿君临国际广场B幢12A02室。
法定代表人:沈毅,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红旗街道柴河街84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02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82.8558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在建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道广裕街33A号战时人防平时商业1、铁岭市中茂人防商业大道战时人防平时商业1的产籍(建筑面积:9780.68平方米)(查封价值以本案实际执行标的为限);
二、查封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道广裕街33A号战时人防平时商业2、铁岭市中茂人防商业大道战时人防平时商业2的产籍(建筑面积:6407.66平方米)(查封价值以本案实际执行标的为限);(查封价值以本案实际执行标的为限);
三、查封期限为3年。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