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鑫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402民初3889号
原告:南京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8025400X3,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丰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烨,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雨晴,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鑫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201YTW5H,,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河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原告南京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创方公司)与被告常州鑫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鑫协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创方公司委托代理人邱文烨、丁雨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州鑫协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创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与被告常州鑫协公司签订的《提供二级建造师代理合同》,并立即退还72000元;2、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9日,原告因承接项目需要与被告常州鑫协公司签订《提供二级建造师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常州鑫协公司为原告推荐持有二级市政建造师证、二级房建建造师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的建造师,并由其向原告出示注册必须的有效证件,协助原告完成建造师注册流程,原告聘用建造师的期限为2年,费用及佣金共72000元。后被告常州鑫协公司向原告推荐建造师杨志明,原告按合同向被告***转账72000元。原告完成注册后,需要被告提供建造师的联系方式和证件,两被告均未回复。另外,被告推荐的建造师杨志明涉嫌挂证被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列入黑名单,该建造师也完全不符合聘用要求。被告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返还全部费用,且两被告之间存在财产混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请。
被告常州鑫协公司、***均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
1、《提供二级建造师代理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2、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72000元;
3、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截图打印件,证明被告推荐的建造师不符合要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9日,原告南京创方公司与被告常州鑫协公司签订《提供二级建造师代理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常州鑫协公司推荐注册二级市政加房建带B建造师及安全生产考核体格证(B)类,注册成功签订聘用合同后,被告常州鑫协公司应将相关证件交给原告,注册证书等交由原告保管,聘用期限为2年,费用为72000元,若因推荐的证件不符合规定要求,原告可在提供书面依据后要求被告常州鑫协公司退还所收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常州鑫协公司向原告推荐杨志明,双方网上注册成功,原告向被告***支付费用72000元。当原告继续要求被告与杨志明提供证件等聘用所需材料时,发现杨志明被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列入疑似“挂证”名单,同时被要求立即办理注销手续。原告多次尝试与两被告、杨志明核实情况,均未联系上。
另查明,被告常州鑫协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提供二级建造师代理合同》中约定的收款账号为被告***。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签订了《提供二级建造师代理合同》,性质上属于居间合同,被告在推荐建造师后,虽网上注册成功,但被告并未履行后续的提供证书等义务,该建造师的注册也被相关部门要求办理注销,导致上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不得要求原告支付报酬。被告常州鑫协公司属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是唯一的自然人股东,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个人账号收取相关费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南京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鑫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提供二级建造师代理合同》。
二、常州鑫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72000元。
三、***对上述第二项返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保全费74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040元,由常州鑫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史 鸿
人民陪审员 王旭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赵亚鲁
书 记 员 韩雁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