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图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图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1民初3111号
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浦口区工业园公所路7号。
法定代表人万夕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图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秦准区宏光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图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78元,减半收取为3739元,由原告南京五坦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熊观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