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6民初7450号
原告:南京欧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索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图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军,男,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南京欧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图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因南京图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庭前已将金额为156,345.5元的支票交付南京欧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欧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京欧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欧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7元,减半收取1,714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