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7868号之一
原告: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双2拜巷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871268109。
法定代表人:任金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跃东,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97796H。
法定代表人:陶洪才,职务董事长。
被告:江苏久大南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南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MNM9K5Y。
法定代表人:刘兵,职务总经理。
被告:南京久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府前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17967820。
法定代表人:朱泽荣,职务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张澄,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久大南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久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34元,减半收取7417元。由原告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青
人民陪审员 吴海波
人民陪审员 石鹏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