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12民初9129号之一
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人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裁定:查封、冻结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人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述其名下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土桥支行3201×××40账户内账户余额已满足被申请人**的保全需求,请求解除对其名下工行江苏省南京天井支行43×××92账户、工行江苏省南京江宁支行43×××42账户、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淳化支行3201210201010000125946账户、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上坊支行3201210041010000080716账户、交通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352000661013000138221账户、中国银行南京秣陵支行50×××03账户、中国银行南京华侨路支行50×××20账户、江苏银行无锡阳光支行23×××57账户、中国银行淮安清浦支行55×××60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名下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土桥支行3201×××40账户内账户余额已达7063587.97元,已满足被申请人**申请冻结的7000000元,故解除保全申请人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工行江苏省南京天井支行43×××92账户、工行江苏省南京江宁支行43×××42账户、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淳化支行3201210201010000125946账户、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上坊支行3201210041010000080716账户、交通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352000661013000138221账户、中国银行南京秣陵支行50×××03账户、中国银行南京华侨路支行50×××20账户、江苏银行无锡阳光支行23×××57账户、中国银行淮安清浦支行55×××60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土桥支行3201×××40账户存款7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工行江苏省南京天井支行43×××92账户、工行江苏省南京江宁支行43×××42账户、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淳化支行3201210201010000125946账户、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上坊支行3201210041010000080716账户、交通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352000661013000138221账户、中国银行南京秣陵支行50×××03账户、中国银行南京华侨路支行50×××20账户、江苏银行无锡阳光支行23×××57账户、中国银行淮安清浦支行55×××60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青
人民陪审员 包卫兵
人民陪审员 徐 晶
法官 助理 闫丽华
书 记 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