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陶洪才,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执行人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3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1年5月31日、9月9日、10月18日、11月10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有少量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5月31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四个建设银行及一个
中行账户,冻结款项金额分别为653.59元、0元、1837.49元、917.06元、4751.48元。上述冻结期限至2022年5月30日止。如需续冻,请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4、2021年9月10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建设银行四个账户,冻结款项金额分别为395.66元、173.22元、133.17元、68.79元;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工行三个账户,冻结款项金额分别为5.96元、44.03元、5874.52元;额度冻结被执行人招商银行两个账户,冻结款项金额分别为10027.07元、25.08元;额度冻结被执行人交通银行一个账户,冻结款项金额为20.37元。上述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9日止。如需续冻,请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5、2021年10月28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两个财付通账户,冻结款项金额分别为667.70元、0.10元。上述冻结期限至2022年10月27日止。如需续冻,请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
对被执行人上述冻结账户中的款项予以扣划,共计扣划款项金额38474.47元,已转执行费13700元,余款24774.47元付申请执行人。
6、2021年7月2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2021年7月7日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7、2021年7月6日、9月30日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中对发现的款项已予以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国栋
审判员  王会金
审判员  何宝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顾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