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912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1月7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双拜巷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87126810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97796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青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徐 晶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