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912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1月7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双拜巷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87126810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97796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精致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青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徐 晶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