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实华管道特种作业有限公司

***与司刚迎、徐州实华管道特种作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3民初2028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告:司刚迎,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徐州实华管道特种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翟山新村7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825398。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司刚迎、徐州实华管道特种作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司刚迎、徐州实华管道特种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任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