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康旭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6民初10230号之一
原告南京康旭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愿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康旭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3元,减半收取2486.5元,保全费1745元,合计4231.5元,由原告南京康旭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先革
书记员  赵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