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6民初1411号
原告:南京**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注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盛开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坤,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管晓飞。
被告:**彬,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原告南京**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6元减半收取2513元,保全费1762元,合计4275元由原告南京**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鲍蓉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慧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