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安延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6民初1274号
原告:南京安延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MA1N5U1139,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冯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雯,浙江民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浙江民禾(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江市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685895440T,住所地在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管晓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倩雯,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浩,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户籍地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原告南京安延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安延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延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延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安延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安延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