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镇江市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6民初10413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0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户籍地在江苏省东海县,现住南京市。 被告:镇江市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685895440T,住所地在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镇江市凯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