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251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荣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8039512C,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岗角村大圩塘边。
法定代表人:孙滨。
被执行人: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02205239H,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茅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朱锁华。
关于常州荣强建材有限公司与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6757.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