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3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特朗美铝单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工业园区曙光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赖恒书,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茅东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朱锁华,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特朗美铝单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3民初6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诉人江苏特朗美铝单板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单》,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142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江苏特朗美铝单板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特朗美铝单板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晓琴
审 判 员 刘 蕾
审 判 员 丁 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储心怡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