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特朗美铝单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413执4033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02205239H,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茅东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特朗美铝单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NWQAF13,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工业园区曙光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赖恒书。
关于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特朗美铝单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特朗美铝单板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特朗美铝单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551179.37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