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智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执5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智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茅东大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智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83民初12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智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60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6日起计算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二、驳回原告上海华智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340元,由原告上海华智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被告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34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2022年1月6日,2022年2月9日,2022年3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被他案大额冻结,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最早冻结期限2022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6日。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及其他财产信息。
三、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系统依法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根据(2021)苏0583执9381号一案申请执行人史俊杰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核查,被执行人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昆山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尚享有优先受偿之工程款,暂未符合支付条件,鉴于本案中,被执行人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且第三人昆山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受理破产,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常州金坛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昆山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享有优先受偿之全部工程款(以破产清算后实际金额为准),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3月16日止)。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予以限制高消费。
2022年3月18日,本院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申请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6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等,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6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等与本案执行费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83民初12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欢
审判员 黎 蔚
审判员 杨建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