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8执异22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上流尚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家庄337号街大荣物业(A-02)。
法定代表人:林锦翔。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广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丹荆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
被申请人:金坛市广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7号干警楼商业第1层。
负责人:柯兵。
本院在执行北京上流尚品商贸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区广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上流尚品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北京上流尚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上流尚品商贸有限公司所提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上流尚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师光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