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7号院4幢3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广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丹荆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广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的(2021)京仲调字第070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广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广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173.52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1747.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冰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