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执2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7号院4幢3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1030206278478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广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丹荆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069968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区广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顺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的(2021)京仲调字第070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依申请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广顺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坛法院)辖区内,且其在金坛法院关联案件中为申请执行人,为便于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调字第0707号仲裁调解书由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 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