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922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代理人:王锦芳,常州市金坛区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42498X8,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二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以主张责任主体有错误需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1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杨瑞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艺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