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爱姆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191民初2790号之五
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19)苏1191民初2790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469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1年3月3日,被申请人以其中国光大银行金坛支行银行账户53×××54已冻结1646983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2×××84、32×××08、32×××05、49×××19、10×××59银行存款1646983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夏咏华 人民陪审员  向剑美
法官 助理  鞠恩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