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191民初2790号之五
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19)苏1191民初2790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469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1年3月3日,被申请人以其中国光大银行金坛支行银行账户53×××54已冻结1646983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2×××84、32×××08、32×××05、49×××19、10×××59银行存款1646983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夏咏华
人民陪审员 向剑美
法官 助理 鞠恩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