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民终1502号
上诉人常州市金坛金鹏童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3民初65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金坛金鹏童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州市金坛金鹏童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州市金坛金鹏童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希夷
审判员 刘岳庆
审判员 王 莹
书记员 张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