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3590号
原告:江苏中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茅山景区林场路1号-1.
法定代表人:方志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李承举、张曦菡,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二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徐连华,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洪平,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史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