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二路**。
法定代表人:高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平,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宥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茅山景区林场路**-1/div>
法定代表人:方志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举,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菡,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191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191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甘可平
审判员 田 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