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3590号之二
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苏中宥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豪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茅山景区林场路1号-1。
法定代表人:方志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举、张曦涵,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二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华。
申请人江苏中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苏1191民初3590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4月13日申请人江苏中宥建设有限公司以诉讼请求变更为由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28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宥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28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史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