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191民初2790号之四
申请人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爱姆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爱姆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爱姆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夏咏华
人民陪审员 向剑美
法官 助理 鞠恩春
书 记 员 徐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