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北极铝材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2民初2***8号
申请人: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二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北极铝材厂,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镇南工业园。
法人代表:**,该厂厂长。
申请人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北极铝材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北极铝材厂所有的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北极铝材厂所有的价值1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