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终17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沿河东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上诉人常州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6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常州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州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常州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杨迪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