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辉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3民初391号
申请人:常州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沿河东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昭,江苏钟鸣(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鸣(金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辉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创业路7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辉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常州辉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中价值4200000元的部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尧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常州辉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中价值4200000元的部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陆伟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