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03民初460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月9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远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井神路(公园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远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黄**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