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826执2333号
申请执行人鲍远贵,男,1957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淮安市远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淮安市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井神路(公园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阴区。
鲍远贵、***与淮安市远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6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两原告鲍远贵、***工程款814882.51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20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淮安市远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履行法律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被执行人淮安市远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内已无人办公和留守。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到庭进行财产申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朱军
审判员王涟
代理审判员*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万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