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02执41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艾尼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3019819734,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昆山富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122004-7,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艾尼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富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302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苏艾尼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昆山富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给付欠款5111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昆山富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昆山富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昆山富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昆山富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苏1302执41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昆山富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喷涂自动流水线设备一套(存放于宿迁市宿城区经济开发区隆锦路68号江苏艾尼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院内,有瑕疵)。2018年8月16日,本院委托宿迁天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昆山富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喷涂自动流水线设备一套(有瑕疵)价值进行评估,宿迁天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出具天园评鉴字[2018]第041号司法鉴定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上述财产价值207770元。2019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拍卖结果为一拍流拍,2019年4月7日本院依法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财产进行二次拍卖,拍卖结果流拍,流拍价格为116351.2元。申请执行人江苏艾尼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以二拍流拍价格116351.2元抵偿相应债务。本院作出(2018)苏1302执413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昆山富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喷涂自动流水线设备一套(有瑕疵)作价116351.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江苏艾尼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偿(2018)苏1302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昆山富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116351.2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昆山富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94748.8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昆山富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刘荣
审判员李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