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302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艾尼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3019819734,住所地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华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76730639G,住所地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艾尼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302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苏艾尼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华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华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华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江苏华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江苏华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华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朱亭(居民身份证号码)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华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华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华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洋
审判员***
审判员李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