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尼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46江苏艾尼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8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艾尼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隆锦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马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5月15日生,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强,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艾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7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艾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艾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艾尼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艾尼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良军
审判员  刘路路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