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艾尼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艾尼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源丰氟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745号
申请人:江苏艾尼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3019819734,住所地: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隆锦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马章。
被申请人:湖北源丰氟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9KWP3F,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龙井大道419号百盟慧谷产业园慧智5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波。
申请人江苏艾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源丰氟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艾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湖北源丰氟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9万元。申请人江苏艾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艾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源丰氟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9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颖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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